招标合作
德驰金郡8、9、10#楼沥青瓦供应及施工工程
编辑:德驰集团 招标截止时间:2013-07-17 浏览:
根据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德驰金郡8、9、10#楼沥青瓦供应及施工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拟采取固定单价合同的方式,择优选定“信誉好、服务优、费用合理”的施工单位,承接本工程的施工任务。
本《招标文件》是各投标单位在报价过程中的规范性文件,是各单位编制投标书的基础,也是今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重要依据。
一、项目概况
本工程总建筑面积约42225.9m2,8#楼14598.58m2,9#楼1463.99m2,10楼12996.33m2.地上29层,地下一层。建筑高度84.1m,框架--剪力墙结构。本次招标分成两个标段,第一标段为9、10#沥青瓦供应及施工,第二标段为8#楼沥青瓦供应及施工。
二、投标须知
2.1 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1.1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法人企业,并经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的企业。
2.1.2具有履行合同所属的专业和技术资格,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生产许可证、产品经检测合格的厂家(提供最新的相关资质证明原件),产品防水检测报告,泰州市姜堰区备案证明,具备政府部门颁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若投标单位为产品代理商,还须同时提供代理厂家及企业自身的技术力量及简介。
2.2 投标单位在响应本招标文件的前提下,自愿参与投标。
2.3 投标单位工作人员前来领取招标文件时,须出示投标单位加盖公司印章和法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原件。
2.4 本次招标活动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简述如下:
项号
内容
(1)
招标单位:泰州市德驰置业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德驰金郡8、9、10#楼沥青瓦供应及施工工程
建设地点:江苏省姜堰市姜堰大道859号
招标内容:单层沥青瓦供应及施工。
承包方式:固定单价包干(包括了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输及装卸费、
安装费、检测费、保险、利润、税金、售后服务费等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在图
纸或产品规格或报价文件上是否做出具体说明
(2)
领取招标文件:
时 间:2013年07月 日
地 点:姜堰市姜堰大道859号德驰工程部
联系人:李顶顶(13092261989)
联系电话:0523-88589888-8010;传真:0523-88580608
(3)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伍仟元整,以银行转帐方式汇入我司账户,如中标签订合
同后即转为履约保证金(完工后无息返还)。
收款单位:泰州市德驰置业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姜堰市振兴办事处
账    号:205701040079796
(4)
招标条件:合理低价中标,不排除二次寻标。
(5)
投标文件份数:壹份,密封装订。投标人须将投标电子文档发送至招标人
邮箱:DECBIDDING@126.COM,未发送电子档的将作为废标处理。
(6)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3年07月17日15时前,送达招标单位办公室。
 
2.5投标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有关活动。否则视为放弃投标。中标与否均以招标单位的通知为准。
2.6 本次招标的工程范围工作内容包括:包含施工、运输、保险、检测、装卸车等费用。投标单位需完全接受招标文件(含附件)条款,否则回标文件将不获考虑。
2.7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天内,中标单位应与招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若中标单位反悔或因中标单位责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2.8投标方在投标过程中及投标结束以后,均应严格保守招标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将本工程任何资料向第三方透露。
2.9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后,若拟退出投标,则:
2.9.1退出投标的申请,须在领取招标文件之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2.9.2领取招标文件超过48小时后,不得提出退标要求,否则招标单位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10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提供成型样板以及投标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其它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承担责任,不给予投标补偿。但招标单位承诺给予公平竞标的机会。
三、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投标文件必须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的组成及要求分述如下:
3.1遵循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2招标文件:
3.2.1招标文件包括本标书目录所列所有内容,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并在投标书中充分反映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
3.2.2投标人应向发包人领取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对招标文件各项内容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
3.2.3本招标文件仅作为本次招投标使用。
3.3招标文件的解释:
3.3.1投标方如有需要对招标文件要求澄清的问题,请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于投标截止日前三天送(或传真)至招标人。
3.3.2本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
3.4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正:
3.4.1招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一日前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3.4.2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正,招标人将用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技术标(加盖公章、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3.5.1投标文件目录;
3.5.2投标人简介:包括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其它组织应提供其它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书、检验报告、公司现有实力的材料复印件、经营手册以及证明投标单位有资格从事该类型工程施工的有关资质证书等有关文件(以上文件均须加盖位印章)。
3.5.3法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简介、技术说明书及有关资料(加盖单位印章)。
3.5.4材料样板及图纸:投标单位送递标书时,应提供一块600mm*1000mm沥青瓦施工样板,用以封存。
3.5.5投标人对本招标工程提供的服务承诺及质量保证措施(加盖单位印章)。
3.5.6若为产品代理商,须同时提供代理厂家及企业自身的技术力量及简介。
3.6商务标(加盖公章、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3.6.1投标公函
 
 
3.6.2授权委托书
 
 
3.6.3按照招标要求编制投标报价清单。在投标报价中列明其价格组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报价不做调整。
3.6.4此工程分两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9、10#楼沥青瓦施工,第二阶段8#楼沥青瓦施工。
3.6.5投标单位须承诺,如若本工程中标并签订合同,投标文件所报单价即为合同固定单价。投标单位的报价中应充分考虑施工期内人工、材料和机械的价格波动风险,在工程结算时一律不再调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6.6 其它可能影响到产品价格的因素请在报价清单中说明,若报价清单中未报,将视为已在报价中考虑。
3.6.7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商务标中)须包括主要材料清单一览表,材料清单及说明:明确沥青瓦的单价;明确各辅助配件的品牌和价格;明确施工费用。清单一览表中内容将作为招标单位查验中标单位履约情况的重要依据之一。在供货期间如发生变动或更替,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备案,否则将被视为根本性违约,招标单位有权按招标文件/合同文件采取处罚措施,直至终止合同,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中标单位承担。
3.6.8投标方如认为改变本招标文件款项支付方式,可提供更优惠的条件,则须在商务标书中提出相应的支付方式。投标单位须注意,无论如何,回标文件中应列明按本招标文件付款条件下的价格;优惠付款条件和该付款条件的价格仅供招标单位参考。招标单位保留采用本合同付款条件或投标单位申报付款条件的权利。本条不是强制性要求。
3.6.9本工程的质量保证期(保修期)为2年。
投标人应将投标电子文档发送至招标人邮箱: DECBIDDING@126.COM,未发送电子档的将作为废标处理。
3.7投标文件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3.7.1所有文件、往来函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规格、型号辅助符号例外)。
3.7.2本工程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按给定格式如实填写(编写),须有法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方为有效,未尽事宜可自行补充。
3.7.3投标人投标一律以人民币为投标结算货币,结算单位为“元”。
投标书格式部分,应由投标人按给定格式提供,不得更改。
3.7.4投标书统一用 A4 纸(注上页码),份数为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须各自装订成册,分别密封在标袋中,并在标袋密封处加盖公章,同时在标袋上注明“正本”、“副本”字样,以及招标书编号、工程名称。我公司拒绝接收未按要求密封、标记和投递的投标文件,对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7.5投标书不应有涂改、增删和潦草之处,如有必须修改时,修改处必须有法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的签章。
3.7.6投标文件投标的有效期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20天。
3.7.7投标费用自理。
3.8无效投标书的确认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投标书无效:
3.8.1投标书超过规定期限送达的;
3.8.2投标书未按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8.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3.8.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及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
3.8.5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的;
3.8.6投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出现同一产品两个报价的;
3.8.7投标书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四、工程款支付办法
4.1工程进度款结算如下:
4.1.1结算方式:按照合同约定固定单价*甲方工地现场实际施工的面积=结算总价(由于投标人深化设计造成的违反相关规定并重新返工的,招标人不予任何补偿或增加费用)。
4.2节点付款方式如下:
4.2.1本工程不设预付款,乙方申请付款时,须出具有效发票(需提供由地税部门开具总结算价30%的建安工程发票和由国税部门开具总结算价70%的材料票);
4.2.2材料进场后,经监理、发包人初验合格后支付材料款50%;
4.2.3施工完后经业主、监理初验合格后,支付至结算面积材料款的95%;
4.2.4余款为保修金,二年保修期满后7天内付清,不计利息,以屋面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依据。
五、开标、评标、询标、决标
5.1开标:招标人自行组织。
5.2评标
5.2.1招标人成立评标委员会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评定。本次招标不设有效标价的界限。评标小组根据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就下述几个方面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分析,并提交评标报告。
5.2.2报价:在报价合理、报价依据充分可靠、浮动费用分析明确的基础上,优先考虑合理低价标、
但不保证最低价中标。
5.2.3工程质量:有完善的质量保证措施。
5.2.4工期:满足招标基本要求、力争提前。
5.2.5投标单位的资质、实力、施工经验、履约信誉、计划调度、施工队伍的到位率和技术管理水平、
劳动力保证程度、施工机械设备装备水平和到位率。
5.2.6对招标文件各条款的确认程度、投标诚意和积极性、投标书编制质量及其他。
5.3询标:经评标,对投标书需进一步澄清、明确或商议有关技术、管理及报价问题将由评标小组向投标人询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全权代表必须到现场并接受询标、澄清,其询标记录须经投标人代表审阅签字(并应视作投标书的补充)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5.4决标
5.4.1 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的评标报告,并按约定的决标方法进行决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当各项综合因素基本类似时,则将优先考虑具有较强竞争力并承诺提供较佳服务的投标单位中标。
5.4.2如有需要,决标前招标人对投标单位及其在建或竣工工程进行考察,考察完成经评议决定投标人是否中标。一旦决定,招标人就立即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合同签订后通知所有未中标者。
5.5投标文件的审查:
5.5.1投标文件中投标设备数量价格表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招标设备数量价格表为准。
5.5.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5.3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5.5.4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5.6中止招标程序确认: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中止招标程序:
5.6.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
5.6.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5.6.3投标人的投标均超过采购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
5.6.4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
5.7投标保证金:
5.7.1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5.7.2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本工程确定中标人后30天内,且未中标单位返还有关资料后,其投标保证金予以退还(无息)。
5.7.3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30天内予以退还(无息)。
投标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
额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投标单位串通投标的。
六、质量、工期要求
6.1质量要求
6.1.1所提供产品全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包”(包退、包换和包修)。
6.1.2投标方必须明确原厂提供的服务内容及质保细则和所能提供的服务承诺。
6.1.3投标方必须书面承诺所提供的设备均为正宗原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提供权威部门合格的检测报告。
6.1.4 工程材质和质量:沥青瓦必须符合有关国家及节能部门验收标准(《玻纤胎沥青瓦》国家标准),成品及配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及检测报告,保证工程一次通过政府部门的验收,并提交完整的产品验收资料。
6.2工期要求:
6.2.1第一标段(9#、10#楼)工期为20天,(跟随土建进度,不影响土建验收);第二标段(8#楼)工期为10天,(跟随土建进度,不影响土建验收)。
6.2.2中标单位不按照甲方现场进度要求实现进度目标的每滞后一天罚款壹仟元;
七、其它约定事项
7.1招标单位为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所发布的书面补充材料,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随时接受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补遗内容。招标文件、答疑、补遗内容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7.2 投标单位可自行前往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察勘。察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招标单位现场负责人孔新春先生,联系方式13814489669。投标单位前往察勘时,可与其联系接洽。
7.3标前答疑:
7.3.1招标人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工程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单位由此而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7.3.2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规定的标前答疑会之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提交给招标单位。
7.3.3各投标单位如不在答疑会上提出自己的疑点,招标单位将不个别给予任何解释,今后一旦中标,投标单位提出的任何疑问和意见将不被考虑。
7.4我司保留视情况需要进行多次询价的权利。
7.5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招标单位。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泰州市德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